首页 支票统一法公约(1931年) 第二章 转让 第十五条 支票统一法公约(1931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转让 第十五条 背书必须是无条件的。任何使背书受制约的条件,视为无记载。 部分背书无效。 受票人背书无效。 “付给来人”的背书与空白背书同。 付给受票人的背书,仅视为票款收讫。但受票人有若干机构而背书系对非受票 之机构而为者除外。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