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统一法公约(193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付约确定的人的支票,不论是否载有“可付指定人”字样,得以背书方式转让。
付给确定的人的支票,如注有“不可付指定人”字样或任何相同词语,只能按 照通常债权转让方式让与并具有该种转让方式的效力。
支票甚至得以背书方式转让于出票人或支票上任何其他当事人。上述人等得再 以背书转让。
付给确定的人的支票,如注有“不可付指定人”字样或任何相同词语,只能按 照通常债权转让方式让与并具有该种转让方式的效力。
支票甚至得以背书方式转让于出票人或支票上任何其他当事人。上述人等得再 以背书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