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章 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九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负责支付机构名录登记管理。 第十条 支付机构申请办理名录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与具备下列条件的银行签约,并通过合作银行办理相关外汇业务: 第十二条 支付机构申请办理名录登记,应按照本办法向注册地分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注册地分局应在支付机构提交合格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为获准登记的支付机构出具正式书面文件,为其办理名录登记,并按规定公开许可结果,同时报备国家外汇管… 第十四条 支付机构名录登记的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支付机构拟继续开展外汇业务的,应在距到期日至少3个月前向注册地分局提出延续登记的申请。继续开展外汇业务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 第十五条 支付机构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事前向注册地分局提出登记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关说明材料: 第十六条 支付机构主动终止外汇业务,应在公司作出终止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分局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及终止外汇业务方案。业务处置完毕后,外汇局注销其登记。 第十七条 支付机构办理名录登记,因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未获批准的,自收到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