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支付机构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事前向注册地分局提出登记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关说明材料:

业务范围或业务子项;

合作银行;

业务流程;

风控方案;

单笔交易金额限额(特定交易限额变更理由及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交易信息采集及验证方案;

公司外汇业务负责人。

注册地分局同意变更的,为支付机构办理登记变更,其有效期与原登记有效期一致。

支付机构变更公司名称、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等公司基本信息,应于变更后30日内向注册地分局报备。注册地分局需评估公司变更情况对持续经营外汇业务能力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