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十七条 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十七条 支付机构办理名录登记,因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未获批准的,自收到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