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支付机构申请办理名录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相关支付业务合法资质;
具有开展外汇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技术条件;
申请外汇业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具有交易真实性、合法性审核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至少5名熟悉外汇业务的人员(其中1名为外汇业务负责人);
与符合第十一条要求的银行合作。
具有相关支付业务合法资质;
具有开展外汇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技术条件;
申请外汇业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具有交易真实性、合法性审核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至少5名熟悉外汇业务的人员(其中1名为外汇业务负责人);
与符合第十一条要求的银行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