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摩托车安全基准(1994年) 第二章 车辆的认定标记 第六条 摩托车安全基准(1994年) 第六条 第二章 车辆的认定标记 第六条 发动机、车架的编号应当分别打印在发动机曲轴箱和车架易见部位,字体高度应大于5mm,深度大于0.2mm,两端应有起止符号。 第五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