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摩托车安全基准(1994年) 第二章 摩托车安全基准(199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车辆的认定标记 第四条 商标或厂牌标志应牢固地安装在车身前部或左右两侧易见部位。 第五条 车辆金属铭牌应标明厂牌型号、标定功率、出厂年月和生产企业名称,并固定在易见部位。 第六条 发动机、车架的编号应当分别打印在发动机曲轴箱和车架易见部位,字体高度应大于5mm,深度大于0.2mm,两端应有起止符号。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