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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0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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