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08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08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