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08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08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