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08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08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违法行为记录的提供、收集和公告等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者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