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08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08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公告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应当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质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中标人推荐和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和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