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08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08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应逐步实现互联互通、互认共用,条件成熟时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