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08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08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被公告当事人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