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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201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居住地迁出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的,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提交行驶证和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 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分别登记下列内容: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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