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201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分别登记下列内容:
变更后的机身颜色;
变更后的发动机号码;
变更后的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
发动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来历证明的名称、编号;
发动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编号、生产日期、注册登记日期;
变更后的所有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需要办理档案转出的,登记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的名称;
变更登记的日期。
变更后的机身颜色;
变更后的发动机号码;
变更后的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
发动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来历证明的名称、编号;
发动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编号、生产日期、注册登记日期;
变更后的所有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需要办理档案转出的,登记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的名称;
变更登记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