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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201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转移登记

第十五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向登记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转移登记,填写申请表,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六条 办理转移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第十八条 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权转移时,原所有人未向转移后的所有人提供…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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