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2018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有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情形;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与该机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

在抵押期间;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农机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农机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