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201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

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来历证明记载的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

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符;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强制标准;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

属于被盗抢、扣押、查封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

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