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201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
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来历证明记载的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
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符;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强制标准;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
属于被盗抢、扣押、查封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
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
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来历证明记载的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
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符;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强制标准;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
属于被盗抢、扣押、查封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
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