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201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办理注册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号码、登记证书编号;

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类型、生产企业名称、品牌、型号名称、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生产日期、机身颜色;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有关技术数据;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获得方式;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的名称、编号;

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

注册登记的日期;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登记的其他事项。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后,对其来历证明、出厂合格证明应当签注已登记标志,收存来历证明、出厂合格证明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