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2018年) 第二章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201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七条 初次申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八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向居住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申请表,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提交以下材料: 第九条 办理注册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