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201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向居住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申请表,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提交以下材料:
所有人身份证明;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
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免检产品除外)。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确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类型、品牌、型号名称、机身颜色、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核对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登记证书由所有人自愿申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