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年) 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发现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回收拆解企业有权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