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年) 第五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各级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履行职责。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追究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