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年) 第五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被引用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