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年) 第五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该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