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年) 第五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资质认定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