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年) 第五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报废机动车;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