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回收拆解企业将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出售给或者交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以外企业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