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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 第十条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第十一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置感染性疾病科,配备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 第十二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配备抗菌药物等相关专业的临床药师。 第十三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的临床微生物室。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加强涉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相关学科建设,建立专业人才培养和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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