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三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三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的临床微生物室。 临床微生物室开展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和药物敏感试验等工作,提供病原学诊断和细菌耐药技术支持,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