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

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

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

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

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