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2007年) 第四部分 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2007年) 第四部分 第四部分 费用的收取 十、 投资连结保险可以并且仅可以收取以下几种费用: (一) 初始费用,即保险费进入投资账户之前扣除的费用。 (二) 买入卖出差价,即投保人买入和卖出投资单位的价格之间的差价。 (三) 死亡风险保险费,即保单死亡风险保额的保障成本。风险保险费应通过扣除投资单位数的方式收取,其计算方法为死亡风险保额乘以死亡风险保险费费率。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扣除投资单位数的方式收取其他保险责任的风险保险费。 (四) 保单管理费,即为维护保险合同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收取的管理费用。 保单管理费应当是一个与保单账户价值无关的固定金额,在保单首年度与续年度可以不同。保险公司不得以保单账户价值一定比例的形式收取保单管理费。 (五) 资产管理费,按账户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账户资产净值扣除保险公司本期应收取的资产管理费后,应当等于本规定第七条所列示的期末账户价值(NAV)。 (六) 手续费,保险公司可在提供账户转换、部分领取等服务时收取,用以支付相关的管理费用。 (七) 退保费用,即保单退保或部分领取时保险公司收取的费用,用以弥补尚未摊销的保单获取成本。 十一、 期交保险费形式的投资连结保险的保险费由基本保险费和额外保险费构成。 十二、 基本保险费初始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所示的上限。投保人暂缓支付保险费的,以后每次支付保险费时,其中基本保险费的初始费用上限应当参照该保险费原属保单年度的上限。 十三、 额外保险费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十四、 期交保险费保单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十五、 趸交保险费形式的投资连结保险初始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所示的上限: 趸交保险费保单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十六、 团体投资连结保险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十七、 投资连结保险的初始费用不得以减少保单账户价值的形式扣除。 十八、 投资连结保险的买入卖出差价不得超过2%。 十九、 投资连结保险资产管理费年度百分比最高为2%。 二十、 对于趸交保险费形式的投资连结保险,保险公司收取的退保费用不得高于保单账户价值或者部分领取部分对应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以下比例: 对于期交保险费形式的投资连结保险,保险公司收取的退保费用不得高于保单账户价值或者部分领取部分对应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以下比例: 保单账户价值和现金价值(即保单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应当同时列示在利益演示表上。 二十一、 投资连结保险应当保证各项费用收取的最高水平。若不保证,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变更收费水平的方法。 二十二、 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死亡风险保险费费率的最高水平,该最高水平应当表示成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的一定百分比。 二十三、 对于团体投资连结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在备案或审批的费用基础上,在本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理调整。 九、 目录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