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2007年) 第四部分 费用的收取 十、 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2007年) 十、 第四部分 费用的收取 十、 投资连结保险可以并且仅可以收取以下几种费用: (一) 初始费用,即保险费进入投资账户之前扣除的费用。 (二) 买入卖出差价,即投保人买入和卖出投资单位的价格之间的差价。 (三) 死亡风险保险费,即保单死亡风险保额的保障成本。风险保险费应通过扣除投资单位数的方式收取,其计算方法为死亡风险保额乘以死亡风险保险费费率。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扣除投资单位数的方式收取其他保险责任的风险保险费。 (四) 保单管理费,即为维护保险合同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收取的管理费用。 保单管理费应当是一个与保单账户价值无关的固定金额,在保单首年度与续年度可以不同。保险公司不得以保单账户价值一定比例的形式收取保单管理费。 (五) 资产管理费,按账户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账户资产净值扣除保险公司本期应收取的资产管理费后,应当等于本规定第七条所列示的期末账户价值(NAV)。 (六) 手续费,保险公司可在提供账户转换、部分领取等服务时收取,用以支付相关的管理费用。 (七) 退保费用,即保单退保或部分领取时保险公司收取的费用,用以弥补尚未摊销的保单获取成本。 第四部分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