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2007年) 第四部分 费用的收取 十五、 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2007年) 十五、 第四部分 费用的收取 十五、 趸交保险费形式的投资连结保险初始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所示的上限: 趸交保险费保单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十四、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