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2001年)
发布机关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规范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的管理,建立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制度,促进我国技术进出口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有技术进出口的其他合同。
第三条
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实行网上在线登记管理。外经贸主管部门是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
第四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对重大项目的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重大项目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
第六条
对申请文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要求或登记记录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技…
第七条
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第八条
国家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号实行标准代码管理。编制技术进出口合同号应符合下述规则:
第九条
已登记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若变更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合同登记内容的,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经登记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因故中止或解除,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当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等材料及时向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