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国家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号实行标准代码管理。编制技术进出口合同号应符合下述规则:

合同号总长度为17位。

前9位为固定号:第1—2位表示制合同的年份(年代后2位)、第3—4位表示进口或出口国别地区(国标2位代码)、第5—6位表示进出口企业所在地区(国标2位代码)、第7位表示技术进出口合同标识(进口Y,出口E)、第8—9位表示进出口技术的行业分类(国标2位代码)。后8位为企业自定义。例:01USBJE01CNTIC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