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五章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对派出机构实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派出机构依法对辖区内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派出机构报送信息: 第二十六条 派出机构对电力企业遵守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制度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派出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第二十八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依法组织实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信用监管,并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结合,… 第二十九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的人员、资产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已不符合相应许可证条件、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证条件的,派出…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撤销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