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派出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询问被检查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业务组织技术鉴定;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派出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依法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