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申请许可事项变更,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和许可证原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增加许可证类别或者提高许可证等级的,一年内不予受理: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二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增加许可证类别或者提高许可证等级的,二年内不予受理:

超越许可范围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承包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的;

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