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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

第十九条 许可证的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第二十条 申请许可事项变更,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和许可证原件。 第二十一条 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办理许可事项变更。 第二十二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三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六年。 第二十四条 许可证损毁的,应当及时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申请补办;许可证遗失的,应当立即在规定的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刊登遗失声明十日后方可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申请补办。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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