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许可证损毁的,应当及时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申请补办;许可证遗失的,应当立即在规定的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刊登遗失声明十日后方可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申请补办。

申请补办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许可证补办申请表;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法人证明材料;

损毁许可证原件或者许可证遗失声明。

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许可证补办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有关规定补发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