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章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执业活动管理 第十七条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第十八条 执业兽医应当在备案的动物诊疗机构执业,但动物诊疗机构间的会诊、支援、应邀出诊、急救等除外。 第十九条 执业兽医师可以从事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等活动。 第二十条 执业兽医师应当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未经亲自诊断、治疗,不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参加动物诊疗教学实践的兽医相关专业学生和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在动物诊疗机构中参加工作实践的兽医相关专业毕业生,应当在执业兽医师监督、指导下协助参与动物诊疗… 第二十二条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第二十三条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兽药和兽医器械,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农业农村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和不符合规定的兽医器械。 第二十四条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处理使用过的兽医器械和诊疗废弃物。 第二十五条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 第二十六条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执业兽医所在单位和乡村兽医不得阻碍、拒绝。 第二十七条 执业兽医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如实报告上年度兽医执业活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对辖区内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