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章 执业活动管理 第十八条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执业活动管理 第十八条 执业兽医应当在备案的动物诊疗机构执业,但动物诊疗机构间的会诊、支援、应邀出诊、急救等除外。 经备案专门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的执业兽医,不得从事其他动物疫病诊疗。 乡村兽医应当在备案机关所在县域的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不得在城区从业。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