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章 执业活动管理 第十九条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执业活动管理 第十九条 执业兽医师可以从事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等活动。 执业助理兽医师可以从事动物健康检查、采样、配药、给药、针灸等活动,在执业兽医师指导下辅助开展手术、剖检活动,但不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