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章 执业备案 第十六条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执业备案 第十六条 执业兽医可以在同一县域内备案多家执业的动物诊疗机构;在不同县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分别向动物诊疗机构所在地备案机关备案。 执业的动物诊疗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按规定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