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章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执业备案 第十二条 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并在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动物诊疗机构所在地备案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备案为乡村兽医: 第十四条 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备案的,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五条 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执业兽医可以在同一县域内备案多家执业的动物诊疗机构;在不同县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分别向动物诊疗机构所在地备案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