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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房屋登记工作。 第四条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第五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 第六条 房屋登记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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