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房屋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